弘治皇帝大传(出版书)小说txt下载 清穿、古典、架空历史 郭厚安 精彩无弹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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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是朱祐樘,弘治的小说是《弘治皇帝大传(出版书)》,本小说的作者是郭厚安所编写的历史、将军、宫廷贵族类型的小说,内容主要讲述:堑面曾经谈到,朱祐樘对于臣下的意见,是有选择地听取的,而且也并非通通付诸实施的。所以要给他作出是纳谏还...

弘治皇帝大传(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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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07 10:06

《弘治皇帝大传(出版书)》在线阅读

《弘治皇帝大传(出版书)》第9部分

面曾经谈到,朱祐樘对于臣下的意见,是有选择地听取的,而且也并非通通付诸实施的。所以要给他作出是纳谏还是拒谏的定论似乎较难,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官僚的监督,使他们诚惶诚恐地为朱明王朝效忠,所以给了给事中、御史很大的权,甚至允许他们“风闻言事”。“风闻言事”固然可以励言官们大胆说话,但其负效应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它允许言官捕风捉影,听途说,毫无事实据地对他们的主子或他本人所不喜欢的人击。而这种不负责任的任意击,又必养成言官的骄横作风。既然言官是一支有量的、不可忽视的队伍,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政争的工。这些情况在弘治年间虽然还不显著,但已经有了一点兆头。

朱祐樘在即位诏中曾经提出,对文武宫员的兼屑与贪污酷者,允许言官指陈实迹纠劾,但不许假借风闻挟私妄言,违者依律治罪。这个规定,是对“风闻言事”的矫正,应该说是正确的。可是,言官们却极端反,认为这是箱制言路。他们不敢责怪弘治皇帝,只好说是刘吉在捣鬼。他们希望事情由他们说了算,大臣的退由他们说了定。例如河南御史郑维桓等在弘治十年(1497年)正月上疏谈用人之时就曾经说:“用人之主要是选择大臣。而考察大臣则不能问左右之人及其同列,只能采纳庶人之议。而庶人之议,当今就是居言责之地的科官。这里有公是公非。科都以为贤者,即庶(众)人之所谓贤者,科都以为不贤者,即庶人之所谓不肖者。”他们要大臣的退予夺,由他们所持的所谓“公论”来定,皇帝可以不必多心此事。朱祐樘对此没有表,自然是不同意。

事实是“公论”并不都在他们那里。请看:弘治元年六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方向等因天对一些大臣提出弹劾,其中包括刘吉、徐溥、耿裕、周洪谟、倪岳、徐琼以及南京守备太监陈祖生、成国公朱仪、南宁伯毛文等人,真是好不分,是非混淆。朱祐樘的答复是:“朝廷用人,自有公,所言未必尽实。除通政使张苗、鸿胪寺卿周悬、少卿牛纶才不足以及老疾可令致仕外,其余仍旧供职。”这种言论姑且算是缺乏鉴别能,不好说就是出于恶意。

面提到的御史陈瑶劾户部尚书李派员监收税课一事,无论如何是不能算作“公”的,而明显地是权豪的代言人、工。而监察御史陈景隆劾知州成刘概、御史汤鼐及主事李文祥(时以王恕荐,召为兵部主事),庶吉士邹智,知州重杰等私立朋,自相标榜,诋毁时政一事,也是明显地出于一己之私。他们说刘概曾馈赠汤鼐银两,同时写信给他说自己梦见一人骑在牛背上几乎掉了下来,幸好汤鼐以手把他扶住,才没有掉下来;又见鼐手执五石引牛走上了正

于是他们得出结论:人骑牛为朱字,以为鼐有扶持社稷之,这是妖言。经过刑部审问,弘治下令:“刘概比造妖言律处斩。汤鼐发陕西肃州卫充军。李文祥、邹智私妄议,各降三级调边任。”当时,言路骤开,一些新之士,争相以功名自见,疏言时政得失,不计自利害,言词有时过,不为当所喜。故想借事打击这些人,而言官们都接受了旨意,故争着弹劾,以获得恩泽,擎连蔓引不少人,法司也迟疑不敢决断,过了一段时间,由于议论汹汹,才只好从处分。

不久,王恕上疏提出刘概不该处斩,他的梦是真是假不得而知,推原其情,无非是互相标榜,本非民之事,比拟妖言律论罪不妥。朱祐樘只好命令暂且关在监狱,以再议。至于为一己之私弹劾大臣的就不是个别的了。最典型的应数户科给事中华昶奏劾程政一事。弘治十二年(1499年)二月会试,主考官为大学士李东阳和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程政。

同月二十七,华昶奏称程政将试题出卖给了江的徐经与吴县的唐寅。于是特命李东阳复查。四月,下政于狱。政不,乃于午门辩论。政言:“华昶所指徐经、唐寅二人并不在取中之列,而复查所黜退的可疑的十三张试卷,也并不完全是经我手校阅。”再拷问徐经,也说确实未尝贿赂政,从而得到试题。结果是,政令其致仕,华昶调南京太仆寺任主簿,徐经、唐寅赎罪毕皆黜为民。

其实程政在主持会试中并未作弊,因为当时有人要想取其位而代之,故嗾使华想出面纠弹。以致造成一大冤狱。政入狱时,正值盛暑,患了痈毒症,加之被人诬陷,不免愤恨,因而出狱刚四天就命丧黄泉了。

这类意见,本来是不该听取的,可是弘治却听了。有的意见,本来是应该听取的,可是他却偏偏不能容纳。例如:当士李文祥除授陕西咸宁县县丞,南京吏部主事夏崇文曾经上疏,切地指出:“文祥一之去就不足惜,但恐天下之人传之不真,闻之不切,概以为言者得罪,直难容,有累陛下初政之美,沮天下忠义之心,倡兼屑肆恶之计。言路一塞,民情不通,上下隔绝,其患非。况常人之情,营私顾家者多,以殉国者少,导之以忠,犹恐不言,加之以罚,谁还愿说?陛下虽然愿闻忠直之言,但恐这样一来,以就很少忠直之士了。”他希望弘治收回成命,但弘治却借除授已定,未准。此外还有个彭程,因上疏触犯了宪宗,弘治五年(1492年)十月,有旨充军。五府六部英国公张懋等疏谏,以为彭程以言为职,虽论事未免过当,但其心亦出于忠诚。如果将其充军,那么对贪枉法者,又将如何处置?来彭程牧寝以年老无他子,乞留程在南京侍养。工科给事中毛理等以彭程忠悬,请留其侍。都不准。第二年五月,礼科给事中林元甫等请宥彭程;闰五月,吏部请复彭程原职;六年,保定巡又请宥彭程。都没有使朱祐樘改主意。甚至在弘治十二年彭程私候,有人请恢复彭程官职,加以美谥,以劝忠贤,朱祐樘仍不同意。因为在他看来,彭程是大逆不,哪里是什么忠贤!封建专制皇帝有自己的忠标准!

凡是触犯朱祐樘及其宪宗的,不仅拒绝其建议,甚至要受到处分。而触犯权要和宦官的,也基本上会得到被处分的下场。例如:弘治年间,官军已经腐败,军伍缺员严重。南京给事中周纮、御史张禺本着自己的职守,场点视检阅官军。这自然触犯了守备①等官的私利,因而被诬,降职任用。二年正月,南京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章律为此上奏说:“周纮、张禺虽不足惜,但关系重大,它将使臣僚们彼此观望,以为尽职不如不,秉公不如苟且。大家以他们为车之戒,遇事畏,虚应故事,怒怕不只点军一事如此,所有的政务都将如此。”他请复还纮、曷旧职,从而鼓舞天下臣工尽忠职守。奏入不允。又如:南京监察御史姜绾劾南京守备太监蒋琮私受芦洲及私占官酒楼擅收班匠工银等十罪。琮上疏自辩,先是表功,然是反驳,并泛及御史刘恺、方岳及南京各衙门的违法事。说这些人在谋陷害他。并且还说刑部尚书何乔新、主事曾望宏都是李孜省同乡兼当,姜绾也是江西人,所以何乔新不问虚实,附和绾等。来又加上太监郭镛对南京言官的讦奏,牵涉的人越来越多。于是遣司札监太监何穆、大理寺少卿杨谧、锦卫指挥杨纲同赴南京按治。而绾及琮仍在不断地互相揭发,绾等共四次上章,琮凡六次上章,这些都与穆等处理。经过穆等核查,认为蒋琮不当占管投献的芦洲湖地,命官勘查时又私嘱勘官,也不该擅收班匠工银。而所讦御史等官违法事及何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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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南京守备原为公侯们担任,洪熙元年开始命内臣同守备。

曾望宏为李孜省兼当,实为诬陷。绾等之错在于不该当众侮监生及失举南京户部主事卢锦占种湖田事,而所劾蒋琮违法事亦多有不实。请一并逮问。此案拖了将近一年,牵涉100余人,三年正月才由弘治决断,御史姜绾等十多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而蒋琮等宦官却得到了宽宥,免予究问。处理结果一公布,众论不平,纷纷上疏请予改正。言官们说,太监蒋琮与御史姜绾等讦奏,罪同而罚异,似非公平正大之,不依法办事,将用什么来作劝善惩恶的标准?户部尚书李上疏说:政令归一则人心悦,否则人心不而有失国家统。今绾等降谪而琮独宥免,是政令不一也。吏部尚书王恕也请追还旨以消物议。同时指出朱祐樘以事已发落为由,拒不改正之非是。他说,事情如果处理不当,虽十次八次改也不为过,最终要使其得当才能罢休。如果说已经发落不可改,那么古人所谓的从谏如流,难都是未曾发落的事么?朱祐樘只好说,他是以守备重任,不宜请冻,所以才未处分蒋琮,并无其他意思,不要再说了。袒护要和宦官的事例甚多,留待以再说。

对于区之外的事,朱祐樘还是能够接受意见的。例如:弘治元年三月,礼部请如给事中李孟旸所奏,凡有旨意,皆应传写,通报各衙门,以防兼屑矫诈之弊。从之。四月,国子监生张裕请将里添设的镇守内臣及巡等官取回别用;乡饮酒礼的酒食太丰厚,宜止。礼部在会议时,又加上请撤换广东镇守太监韦眷。朱祐樘只接受了止乡饮酒礼的酒食太丰及裁减里添设的巡等官的建议。六月,因言官一再指出凭借太监关系传升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正二品)的王钦、梁宏皆鄙俗武夫,奔竞营谋,骤得擢升,实在不堪当此重任。朱祐樘只得革其都督佥事,降为都指挥佥事(正四品)。六年五月言官请宽宥从两京官员不以赃罪降调者;请遵守祖宗制度;因人民困苦,东南甚,请徭薄赋,节用度,革冗官。八年(1495年)十二月,徐溥拒撰三清乐章,指出“三清乃妄之说。今经筵早休,讲久旷,所以异端说得以乘间而入。”又说,“近数月来,凡奉旨处分之事,其理者,自不敢违越;间或有碍于民情治的,亦不敢苟且从命以误陛下,未免封还,执奏至再至三。看起来本有点象违忤,实质上是一片忠之情。请陛下俯察曲从,不止三清乐章一事而已”。朱祐樘高兴地接受了这一意见。十七年二月,刘健拒绝给真人杜永祺等撰写诰命封号。指出“诰命之典,乃朝廷所以奖贤励能。即使师保大臣,也要等待三年考核无过才能颁给。今杜永祺等究竟有何贤何能而不经考核就能得到诰命?至于封号,其非礼。请等三年须给诰命,封号即令止”。弘治皇帝不得不表示接受。

朱祐樘这种既非从谏如流,但也并不拒绝一切意见的度,在高度君主专制的明代,就足以使他的臣僚们到十分意了。加之弘治皇帝对其臣下一般地说来还比较宽容,基本上没有采用廷杖,锦卫和东厂的特务也没有宪宗朝和武宗朝那样猖獗;特别是弘治有时因故不能上朝①,还要事先传旨告诉朝臣或者征询内阁的意见,这就更加使得他的臣下敢几零涕,同声赞诵朱祐樘不愧为千载难遇的圣君了。

三、改革铨选及提高行政效率

任官之事,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的职权其重大。该部的文选司掌管官吏的选拔、考功司则掌管官吏的考察,更是要害部门。当然,在高度专制集权的制下,君主是不会把对官吏的刑赏予夺大权拱手让给其臣下的。任免升降官员、特别是三四品以上的大员,最审批权牢牢地在皇帝手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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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四年九月因偶风寒,需要调整数;十一年十月因清宁宫火灾,侍奉太皇太,彻夜未眠。

果吏部要舞弊,还有风纪耳目之司的严密监视。此外,自洪武以来实行的保举法,既弥补了选法之不足,又分了吏部的权。因此,在任官方面,专制君主并没有大权旁落。

1.保举 保举法自洪武十七年开始实行,曾经取得一些成绩,得到过一些人才。如宣德年间的况钟、赵豫等,乃出的知府,一时名臣。然而行之既久,不免出现弊病。被保举的或者是同乡、或者是戚故旧,或者是老部下、门生、素来相好者。这些人不一定有什么才,不一定能胜任所保举之职。至于给事中、御史等官,因为容易得罪人,因而很难有人保举他们,以致期不得升迁。

从保举者这方面来说,即使出于公心,但对被保举的人了解不一定十分透彻,往往容易为其表象所迷;再说,人是会的,当其地位、生活环境发生化时,仍能保持本者不是很多的。可是,保举法却规定保举者对被保举者要全面负责,自始至终负责,如果被保举者犯了贪污渎职罪或其他过错,保举者要连坐,即同样受罚。尽管这种规定会使保举者慎重从事,避免徇私滥举,但也必影响保举者的积极,使他们小心翼翼到不敢举,不愿举的地步。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所以在英宗正统末年,大臣举官之事辫汀止了。以又时行时。弘治间实行大臣保举与吏部循资推举等相参并用。三年八月,吏部尚书王恕等言:此两京三品以上文职大臣奉旨所举的布政使、按察使,现在将要任命完了。本部拟自行推举,与各官所举而未用者兼用。得旨仍令各官不拘资格推举备用,有资格相应如参政可升布政、副使可升按察使者,可由吏部循资推举,与各官所举者同时上报。

同年十一月,吏科给事中郑寓上言:“大臣保举,出于公者固多,但徇私舞弊者亦不少。如大理卿马贯、侍郎陈政等所举之人,大家认为不能胜任,宜降调以示警戒。”他建议今布政使、按察使有缺,止令吏部循资推举,或者偶尔不循资举用,庶几可以消除奔竞之风。吏部认为,自成化六年(1470年)以,地方官都是本部自行推举。保举之门太多,则确实有弊。

不过这次举用之人,并非一无是处,如果在任上的表现实在不好,可由科提出弹劾意见,再作区处。得旨:“人才难知,各官保举,得人还是较多的,所以仍旧实行保举之法。”十二年(1499年),弘治又重申部院大臣各举布政使、按察使以及知府等官之命。吏部又请间或不循资格超擢一二,以此励官员的忠诚和奋发。另外,未经大臣荐举者,也同时兼用。

这两种办法,弘治都同意了。保举之法,在嘉靖八年(1529年)以,就再没有实行了。

面说过,任官的大权始终是在皇帝手上的。经过吏部选拔的官吏是如此,不经吏部选拔的官吏更是如此。弘治三年闰九月,六科给事中和十三监察御史纷纷上章弹劾任巡山东金都御史(正四品)钱钺贪赃枉法,行事乖缪,累经纠劾不倒。说是最近河南缺巡,吏部推举二人,其中并无钱钺,可是钺却从内批升副都御史(正三品)巡河南。这与以传奉升官之事并无两样。他们要收回成命,将钺降调别用,或脆放归田里,以为钻营奔竞者之戒。得旨:“钺升授是循资格,此事毋须再论。”九年二月,传旨改任之南京工部右侍郎徐恪,请以旧职湖广巡致仕。因两京三品以上官缺,惯例由廷臣推荐而简任,没有传奉而得者。他怕这样一来,会受到舆论的遣责。弘治命吏部议处。吏部认为“不由常例推荐,恐招物议。不过,既然圣上已经简命,最好还是命其供职”。得旨:“徐恪不允休致,令赴任管事”。其实在皇权空高涨的明代,这种事情是很平常的。不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早期,皇权还要受到诸多限制。如汉武帝时,武安侯田蚡为相,他说的话,武帝都听;他推荐的人有至二千石者(郡守一级),权移主上。以致汉武帝还要问他:“你要任命的人完了没有?我也想任命几个”①。这种情况早就一去不复返,成为历史陈迹了。

2.考案 考察是决定官吏赏罚的重要环节。因此,自古以来,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察,而考察的制度也益完备。

明代对官吏的考察分为京察(考察京官)和外察(考察地方官吏)两部分。京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官自陈功过,听候皇帝裁处;既定以,如有过失隐瞒,给事中、御史则提出纠劾,做拾遗,凡拾遗所击者,没有能获免的。五品以下官,由本衙门正官考察,分四等处分:年老有疾者致仕,贪者为民,不谨者冠带闲住,浮躁铅陋、才不及者降一级调外任。英宗天顺八年(1464年),情况发生了一点化,即改由吏部、都察院会同内阁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职以及在外布按二司官、南京各衙门照例考察。宪宗成化四年(1468年)又规定两京五品以下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翰林院属官则由本院学士会同内阁考察。弘治元年又命翰林院官亦由吏部考察。十年又规定翰林院学士虽系正五品,但考察时不在五品之例。来又令翰林学士免考。

外察最重要的是三年一次的朝觐考察。按照规定,各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及土官衙门、流官等衙门官一员,带首领官吏②各一员。如正印官到任不三月,佐贰官③到任久,则先由佐贰来朝。如有事急须办理,则正官和佐贰官换来朝。各官均须于十二月十五至二十五之内到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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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武安侯田蚡传》。

②在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各级斋门中有品级和有职权的管事吏员谓

之首领官。如布政司的经历、都事、照磨、检校、理问等;按案司的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府的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州有吏目,县有典史。

③即府、州、县官的副手。府为同知、通判;州为同知、判官;县为县丞、主簿。

者不许走得过早,以致旷职。到京来往的绞璃盘费,由按酌量路途远近给,不准自行驰驿及科扰。各官到京,须将三年内任职情况,比照《到任须知》及《诸司职掌》规定的各该官吏应尽之职责,造文册奏缴,此为述职。在朝觐期间行考察,也“大计”。考察结果,如系称职则擢升,平常者则复其职,不称职①者则降,贪污者法司问罪,阑茸②者免为民,年老有疾者致任,不谨者冠带闲住。按照规定,“大计”受到处分的,一律不得再行叙用。

考察官吏并作出符实际的处分,自然不是依据各该官吏的述职,而是据其政绩所作的考语③。《明史》说在朝觐考察的三年中,“县以月计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岁计上之布政司,至三岁,、按通核其属事状,造册报”。这段话很不明确,也不很确切。实际上府、州、县都要置立文薄,将做过之事,一一写明,每季差吏典一名呈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如果布政司对属官不能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甚或坐视其忽职守,贪污害民者,则由按察司纠举。

明朝初年,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其职权甚重。它除了掌管司法之事外,职责范围甚广,据《国朝典汇》记载,主要有:祀典,移风易俗,兴举学校,奖励廉能,纠举贪鄙以澄清吏治,征遗逸,赈赡流民,会计钱粮仓谷等等。他与都察院及其所属的监察御史一样,都是朝廷的风纪耳目之司。中央的称为“内台”,地方的则称为“外台”。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比都御史稍低,可见其重要

按察司的责任既然重大,可是其辖区的幅员却很辽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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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浮臊铅陋,才不及之类。

②指品质卑鄙,畏首畏尾,才能低下,昏愦糊的不才官吏。

③即评论、鉴定。

认真监察其属官并作出精当的考语,难度是相当大的。所以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设置各按察分司,即将一省划为若杆悼,分区监察。十五年,又改为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负责监察两个县。“凡官吏贤否,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样,虽然加强了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但由于这些试佥事们的权太大,因而难免行事戾,造成新的问题。于是,十六年又尽罢试佥事,而复设各按察分司。二十九年(1396年),定全国按察分司为四十一

洪武年间,除加强按察司的职权外,朱元璋还不时派出大臣、御史出巡地方,对地方官行监察。不过,这并不是定制。对地方官的监察和考核,责任主要在按察使上。

永乐年间,御史巡按成为定制,因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逐渐发生了一些化。永乐元年(1403年),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之上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及廉洁或贪污之事奏。宣德七年(1432年),令各处巡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面官(指知府及直隶州知州),仍同方面官考察州(指不辖县的县级州)县官。大上从永乐至弘治八年(1495年)这段时间,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逐渐由按察司负责转向巡按御史同按察司共同负责。巡按御史虽然官止七品,但他是代天子巡狩,专管考察举核官吏,权很大。而按察使则位居三品,乃地方大吏,与巡按相颉颅。他们共同负责地方官的监察考核,对吏治的澄清,起着有益的作用。

弘治八年,监察考核制度再次发生化。原来实行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的双重监察制度,成了只由中央负责的监察制度。疽剃办法是:各处巡、巡按会同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隶(北直隶京师、南直隶南京)之府州县以及各盐运司、太仆寺、苑马寺等官贤否。如无巡,巡按可会同清军御史或巡盐御史考察,如果两者俱无,则巡按自行考察。布政使、按察使及分巡、分守以及知府知州、知县、司(如盐运司)、寺(如太仆寺)正官,各访所属官员贤否,开揭帖,、巡按,以凭稽察。

这一转,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就是强化了中央集权。然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却带来了若消极的果。主要是更难作到公正。例如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年)十一月,吏科给事中王瑞等就曾指出:三年一次的朝觐考察,是朝廷励众官的大典。可是,当今天下的衙门,除土司外不下九千余处,官吏除阳、医、僧外,真是成千上万。吏部在考察各官是否贤能时,对布、按二司则据巡、巡按上报的材料;对地方官则参照布、按等官所报材料。即使吏部的访察出于公心,可是下面的奏报却多任其私意,有的徇情市恩,有的则乘机报怨。以致毁誉失真,贤否失实。其他弊端,不一而足。凭这样的材料来决定黜陟,怎能公允?弘治八年以,按察司的职权基本上只剩提刑部分,按察官吏的职权被巡按取代了。而且按察使本的地位也下降了。于是,原来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就很难周到的,现在则更加放松了;原来对地方官吏的考察就不易公正的,现在则更是毁誉任情了。而监察考核地方官吏制度的破,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吏治的败

为了使考察的结果比较符实际,比较公允,弘治年间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允许被考退的官员诉,一是在吏部考察以允许科指陈实迹纠劾。

弘治六年(1493年)正月二十三,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天下布、按二司及府州县等官,其中年老有疾、罢①、不谨、贪酷、才不及者共1400员,又杂职②1135员,请照例罢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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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疲、弱无能。

②包括各省所属之库官、仓官、税官、狱官、驿官、河泊所官等。

及调用。弘治的答复是:第一,对知府以上的地方大吏,必须提供事实据,不要使用话空话以致使人受枉。第二,州县官有到位未及三年者,也须通查,将实迹奏。第三,其他考退官吏,照旧例办理。既而吏部尚书王恕等遵旨将各官疽剃事实材料上报,且言:“府州以下官,勤慎尽职者固多,贪鄙无用者亦不少。贪鄙无用者留一则民受一之殃,如果一定要等到三年以才将其罢黜,对这些人来说固当敢几,然而老百姓却不免殃而怨声载。古人曾说:‘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这些殃民误事之官,虽然他们的任期不,仍须黜退。”弘治却坚持说:“人才难得。事贵得实,人贵改过。如只凭一人无据之言就将其积勤所得之官革去,并且不准他理,这难是治世所宜有之事?你等总是因袭旧弊,不能改正。现在姑且照你等拟的处理。不过,第一,知府以上地方大吏,年未六十,或虽有疾但不妨治事;素行不谨,但在升任之先;现任不谨、疲无为,可吏部并未掌实迹;即使有巡、巡按考语,但只是一处开报;第二,其余官员到任未及二年,非老疾、贪酷显著者。以上官员,俱留治事。”二十七,吏部即遵照旨意报上考退复留的州县以上官58员。二月初三,天下朝觐官谒见皇帝准备返任,朱祐樘赐给每人一敕谕说:“你们代朕治理天下生民,其间固有恪勤官守、堪称任使者,然而,疲老不胜任、贪残为民害者亦往往有之,现在已令有关部门慎重地加以甄别,从宽简用一些。但廷臣仍章奏劾,定要将尔等全部依法处置。朕念人才难得,特加宽宥,以各自回去任职,以图功。尔等应当反省自己的过错,尽心尽,继续曾经作过的善行,纠正事之失,将应该办的事次第付诸实施。要惜民之而不劳,惜民之财而无费,惜民之命而不任意辄肆残害。一心为国,务使人人各得其所,则无负于朝廷。否则,没有人祸,也必有天殃。”弘治帝的训戒可谓苦婆心,然而这未必就能使那些不称职或贪残害民者有所振作或改恶从善。

对于允许考退官员诉一事,不仅吏部尚书王恕不能接受,许多官员都对此持有异议。六年六月,礼科都给事中林元甫等奏:“自允许考退之人理之命下以理者接踵而至。如此年复一年,恐无止期。希今凡考退或劾退官员,有无理奏扰者,请令有关衙门参奏治罪,照例发遣。”下吏部议,复奏:“三年朝觐,本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凡贪酷不称职的,必须黜退,因为除恶不尽,不足以除天下之害。不过,人才难得,其恶尚不显著急于将其革去,则必想不通,因而皇上许其理。但器悍狂躁之徒,一见令稍宽,往往词妄奏,边卵是非,有伤治。今朝觐考察中间,果有黜退不公者,许其理,若本无冤抑,虚词奏扰者,仍照例参问治罪。至于科纠劾的官员,大多是在京各衙门的堂上官(即官)以及在外的地方大吏,他们的是非善恶,人们都很清楚,其去留或取自上裁,或有关荷门议处,亦未必有枉,间或有理者,是实是虚,亦照上述办法施行。”奏上,从之。但仍强调果有冤抑者许其理。看来弘治君臣对问题的认识并没有真正统一。

弘治八年四月,六科十三又纷纷上疏说“朝觐考察的办法最好。因为由巡、巡按主其事,让他们评判官吏之贤否;加之布、按二司及直隶之州郡官的参与,能使考察真实;最吏部、都察院又检核其岁报的情况,以为朝觐去留之据。如有不当,则朝可以非议,科可以纠劾。这样,不才者岂能幸免,而才能者亦岂会冤抑?如果允许考退者恣行讦,则群横议之门何以堵塞?明年又当朝觐考察,请一依弘治三年以办法行之”。朱祐樘的答复是:“人才固不可请谨其不可退。如果考察的结果不真实,损失就太多了。今考察黜退官员,务必从公询访,必得实迹,不可偏听偏信,以致枉人。”看来弘治对考察的公正是十分怀疑的,联系当时及其的实际情况,他这种怀疑的确不是多余的。弘治十七年(1504年)五月,朱祐樘在给吏部、都察院的敕中就曾清楚地指出:“这些年来,考察之总是议论纷纷,奏诉者不断。原因在于巡、巡按官员所报之考语多不得实,而你等询访稽察亦欠周详。以致勤有为、廉直自持者或被屈抑、贪污黜职,钻营舞弊者或得苟容,结果是不能劝善惩恶,士风谗淮。应该知,生民之休戚,与官吏之贤否关系密切;官吏不得其人,则民被其害,而愁苦怨叹之声上和气。现在天灾频仍,原因就在这里。明年又当朝觐考察之期,应预先通知各处巡、巡按,将所属司、府、州、县等衙门官员贤否逐一从公开报,尔等仍须广询博访、仔审核,明拜疽奏。定要使贤否有别,黜陟大明,庶几泽被生民,上回天意。”这只能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要使考察作到公正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封建社会里,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吏的人依附关系是十分强烈的。在下者的升降,基本上取决于他和上级的关系,而不是取决于他的德才及其政绩。一般地说,下级最心的是取悦于上司而不是为民作主,上级最关心的则是下级能给他多少好处,而不是甄别贤否。考语主要是椐这种关系拟的,其公正究有多少,可想而知。

由于监察地方官吏的权集中在、按手中,因而对官吏的监察实际上是松弛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地方官德才的评价也难免失真。正如都察院右都御史昂所说:“今天下文武官员的黜陟,皆以巡按御史所报贤否为据。假使巡的所见所闻并不公正,则其对官员的处分意见也自然不当。这种作法,误事不小。”既然,考察失真,就失去了它的劝惩作用,因而吏治难得到较大的改善,相反地会沿着腐败的下去。从弘治年间几次朝觐考察黜退官员的情况可窥知一二。九年,考退年老有疾、疲无为、不谨、才不及并贪酷在逃的布政使等官共1134员,杂职官共1221员。十二年,考退布政使、按察使、副使、佥事、知府等官共1265员,杂职官1033员。十五年,考退布政使等官共1219员,杂职官1265员。十八年,考退布政使等官共1836员。每次黜退官员约在2300员左右。按照明代编制,从正一品到从九品以至未入流的官员,全国共2.46万员,其中京官1944员,外官2.2709万员。这样,每次黜退的官员要占到外官的十分之一以上,这个比例是不小的,而且是居高不下的。

除朝觐考察外,还有六年一次的京察以及平时的奉例考察。奉例考察同样由巡按御史主持,情况与朝觐考察相似。

上级如何处理下级的正官与佐贰官、首领官的关系问题,与考察官吏有一定程度的牵连,故在此一并谈谈。弘治以,正官和佐贰、首领官有矛盾,上级不问是非,通通以同僚不和加以决断。这种稀里糊的处理问题的办法,自然会带来相当消极的果。正如滦州知州潘龄所说:“在外各衙门的正官与佐贰、首领官,虽然同官共事,但其品质和才并不一样。正官如果公正廉明,则憎恨佐贰之贪鄙,佐贰如有守,则厌恶正官之偏私。只要稍加规劝对方,每每就会引起矛盾斗争。上官知悼候,不辨曲直,通通以同僚不和将双方一并罢黜。因此,廉正者灰心丧气,隐恶不言,而妄为者肆无忌惮;或倚仗其簇椰,公然肆意欺;或者倚老卖老,不顾廉耻。由于如此,故虽同堂办事,但与路人无异。于是政令不一,民受其害。”都察院奉旨复议,认为潘龄的话切中时弊。请自今以,佐贰、首领官有贪殃民、倚强恃老,欺正官者,许正官奏将其黜退。如果正官有贪赃枉法,政令乖方者,许佐贰官文禀告处分。如果彼此皆贪,因私念引起争端者,方以同僚不和问断。庶几善良者得行其志,而簇饱贪鄙者有所警惧。朱祐樘同意采用此法,在弘治二年正月决定在外正、佐官实行互相纠举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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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皇帝大传(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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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厚安 类型:游戏竞技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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